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家属院**楼**单元**楼**户,农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晚19时左右,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杜某某1300元,让帮其购买毒品冰毒。晚上21时左右,杜某某遂微信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给张某某微信转账900元。后杜某某驾驶陕CT****出租车从西安张某某处将冰毒取回交给朱某某,并与朱某某在陈仓区**路路边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内将部分毒品共同吸食。
2.2019年11月16日15时左右,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杜某某2000元,让帮其购买毒品冰毒。杜某某遂微信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给张某某微信转账1800元。后杜某某驾驶陕CT****出租车从咸阳张某某处将冰毒取回,在宝鸡市**路**后面的**店路边将冰毒交给朱某某, 后杜某某以购买毒品路上花销大向朱某某又要了200元。
3.2019年11月20日17时左右,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杜某某3000元,让帮其购买毒品冰毒。杜某某遂微信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给张某某微信转账2700元。后杜某某驾驶陕CT****出租车从西安张某某处将冰毒取回交给朱某某,并与朱某某在宝鸡市陈仓区**医院朱某某办公室内共同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3小包,后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查获笔录、称重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高速卡口照片;5.毒品检验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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