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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9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01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11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111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三角宾馆内向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2.2019119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三角宾馆内向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3.2019129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三角宾馆内向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4.20191216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三角宾馆内向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5.20191227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三角宾馆向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6.2020120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盛喜隆烧烤门前处向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6次,共计甲基苯丙胺1.2克。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916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甄某某、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称重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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