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现住平鲁区**商店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平鲁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平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开始替周某某(另案处理)代卖土制海洛因,并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赵某某代买过3次土制海洛因, 2020年1月5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微信转账90元向被告人杜某某购买土制海洛因一包,后杜某某送到平鲁区**完小东侧巷子内吸毒人员张某某家中:2020年1月6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微信转账100元向被告人杜某某购买土制海洛因一包,后被告人杜某某送到平鲁区**完小东侧巷子内吸毒人员张某某家中:2020年1月7 日被告人杜某某收到吸毒人员赵某某的微信红包95元后, 被告人杜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着周某某(另案处理)的三轮车前往平鲁区**桥附近后.被告人杜某某将一包土制海洛因徒步送到吸毒人员赵某某车上。2020年1月10日周某某(另案处理)和杨某某(另案处理)所持有疑毒品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鉴定鉴定中心同公毒品鉴定[2020]007号鉴定报告结果为:所送1-2号检材中均检出土质海洛因、咖啡因、巴比妥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杜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替他人代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彦芳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