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下午,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与朝阳路口,被告人杜某某以一袋冰毒650元的价格,准备出售给微信名为“罗某某”的人(真实身份不详)五小袋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搜出5包冰毒,经称重冰毒重量为4.13克。经鉴定,查获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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