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卢氏县因犯盗窃罪, 2004年3月4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 2011年11月23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 2015年3月12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23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6日经卢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6时许, 被告人杜某某在卢氏县****门口对面的路段,将0.1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居民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