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队**组**幢**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获取利润,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20年6月11日17时许,勐海县公安局勐海派出所民警在勐海县三公里自建房将杜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片剂1.4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毒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