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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贪污、受贿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75********,汉族,专科毕业,高昌区**局党委委员、**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镇富民安居房****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高昌区纪委监委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高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纪委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贪污罪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杜某某**乡副乡长负责该乡拆迁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身份信息套取六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219.17279万元,占为已有。

1.2013年底,被告人杜某某谎称以需要付清拆迁所用铲车工费为由,安排**社区原1队队长艾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编造拆迁房屋户主,并给予提供虚假的测绘报告,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7.44396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将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7.4439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事后被告人杜某某给艾某甲0.5万元作为辛苦费。

2.2014年5、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谎称以需要付清拆迁所用铲车工费为由,安排**村原党支部书记阿某甲找一村民的身份信息,阿某甲就找了阿某乙的身份证,被告人杜某某向其提供了一份虚假的测绘报告,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6.15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将套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6.15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事后被告人杜某某给阿某甲1.2万元,让阿某甲转交艾某甲0.5万元好处费、转交给阿某乙0.2万元好处费、阿某甲自己留0.5万元作为辛苦费。

3.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安排阿某甲找一村民的身份信息,阿某甲找来吐某某的身份证,被告人杜某某向其提供了一份虚假达的测绘报告,以吐某某名义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0.6178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将套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0.6178万元全部占为已有。事后给吐某某卡里留有0.2万元作为好处费,给阿某甲0.4万元作为辛苦费。

4.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安排艾某甲找一村民身份证,艾某甲找来帕某某身份证,被告人杜某某给了艾某甲一份虚假的测绘报告,以帕某某身份信息套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40.0780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将40.078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从该款中取出0.2万元让艾某甲转交给帕某某作为使用身份证的好处费。 

5.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安排艾某甲找一村民身份证,艾某甲找来艾某乙身份证,以艾某乙身份信息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7.9468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将套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7.9468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从该款中取出0.2万元让艾某甲转交给艾某乙作为使用身份证的好处费。

6.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让中学同学铁某某帮助找一个人身份证,铁某某就将本人身份证交给了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以铁某某名义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36.93623万元,并全部占为己有。

(二) 受贿罪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乡副乡长、**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拆迁补偿款、结算拆迁资金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4万元。

1.2013年,被征收房屋人赵某某为了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款,找被告人杜某某帮忙,被告人杜某某答应并给予了帮助,使赵某某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款,事后赵某某给被告人杜某某10万元好处费。

2.2016年左右,被征收房屋人韩某某为尽快拿到征收补偿款,请托杜某某帮忙,被告人杜某某答应并给予了帮助,韩某某领取到征收补偿款后给被告人杜某某4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房屋征收档案、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操某某、买某某、李某某、阿某某、艾某甲、阿某甲、吐某某、某某、艾某乙、铁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材料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罪认罚,有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世磊

检察官助理:乃吉米丁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含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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