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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8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平台上建立赌博群,赌客共计100余人,并在绿谷在线内开设包厢供赌客以“十三水”等方式赌博,并从中赚取包厢费差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丁某某、贾某某等7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421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电话:13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案件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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