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接受码民某某某、陈某某、杜某乙等10人“地下六合彩”码单投注共计40余万元,并将码单转报给上线杜贵亮、杜琴(均另案处理)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4万元钱。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赌博非法获利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码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陈某某、杜某乙的证言;3.提取、辨认、远程勘查笔录;4.被告人杜某甲与同案人杜贵亮、杜琴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瑞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取保候审于通城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301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