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山庄**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等地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下线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投注报码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下线兑付赌资,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告人杜某某抽取中奖赔率的1倍作为获利,共接受廖某某投注报码单30余期,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杜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银行账户“关于接报码单转账记录”明细、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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