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的黄色柳工50C轮式装载机出现刹车失灵现象,被告人杜某某未将该装载机找专业修理工检查修理,只是自己将装载机调试后继续作业。2019年6月29日8时许,被害人孙某某与其妻韦某某驾驶甘D****凯马货车往景泰县**矿业送空心砖时,因下雨坡滑,车辆无法前行。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黄色柳工50C轮式装载机下山坡救援时,装载机刹车再次失灵,撞上甘D****凯马货车,装载机铲斗的斗齿插入凯马货车被害人孙某某胸部,造成孙某某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祁某甲、祁某乙、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自己所开的装载机之前就存在刹车失灵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继续驾驶,造成被害人孙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渭仙
检察官助理:姚莹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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