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洧川镇**村*组,2011年7月15日因遗弃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遗弃罪,2017年5月9日被洛阳市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寄押在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5月12日解除寄押移交尉氏县公安局,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洧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尉氏县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杜某甲有期徒刑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杜某甲并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妻子庞某甲准备生活必备品后离家。2012年3月9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杜某甲并未受审。经调取杜某甲银行账户,杜某甲卡号为:621797492000980****的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有多笔资金进账,其中2019年1月29日存款余额达8100元;2011年至2018年杜某甲家中4亩6分责任田租金收入6000余元。2011年至今杜某甲并未向妻子支付任何生活费用,未照顾过其患精神病的妻子庞某甲一日,未尽到法律义务及丈夫的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对自己未尽抚养义务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甲的身份、年龄情况;(2)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证明杜某甲因犯遗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情况;(3)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证明庞某甲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况;(4)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被告人杜某甲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情况;(5)刑事裁定书、再审决定书证明杜某甲因遗弃罪被判刑,受害人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的情况;(6)**村、**村村委证明庞某甲长期居住在娘家及庞某甲家庭困难的情况;(7)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证明杜某甲归案、到案情况;(8)寄押证明证明杜某甲2017年5月9日寄押在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5月12日解除寄押移交办案单位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庞某乙证明其妹妹庞某甲因有病(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妹妹的丈夫杜某甲不予照顾, 2011年7月份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杜某甲为庞某甲准备了有一个月的食物,然后就离开家再也联系不到了,其妹妹庞某甲一直在董村镇**村其娘家居住的情况。(2)证人庞某丙、张某甲证明从2011年8月份以来其女儿庞某甲一直在其家中居住,庞某甲的丈夫杜某甲一次没有来过,杜某甲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与其联系过,也没有给庞某甲过生活费的情况;(3)证人张某乙、任某某、庞颜娜证明其和庞某丙是一个村的,庞某甲现在患有精神病,没有生活自理的能力,她的丈夫杜某甲不要她了,不让她回家,庞某甲在娘家居住了有十年的情况。(4)证人杜某乙、杜某丙证明其和杜某甲是一个村的,杜某甲离开家有五年以上了,一直没有回来过,杜某甲的妻子庞某甲在长葛市董村镇**村她娘家居住的情况。 (5)证人杜某丁证明杜某甲是其弟弟,杜某甲常年在外打工,没时间照顾庞某甲,庞某甲就回她娘家居住了,庞某甲的生活起居是由庞某甲的父、母亲在照顾,庞某甲在她娘家居住了差不多十年左右,期间,杜某甲去看过一次,没有给过庞某甲生活费。同时证明杜某甲家里有4亩6分地,全部承包给了杜某戊,2016年以前承包费一年800元钱,2016年以后承包费一年是1000元。(6)证人杜某戊证明其承包了杜某甲的4亩6分地,2017年前一年给杜某甲承包费800元,之后一年给1000元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2011年7月15日因遗弃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刑之后,其将庞某甲从她娘家接到家之后,其给妻子庞某甲准备了大概一个月的食物,并给其村的杜遂忠的门市部打了招呼,如果庞某甲在他们的门市部拿啥东西了先不用给钱,等我回去之后再给他们结账,安排好这些之后其就领着儿子出去打工了,四五个月之后其回到家中,庞某甲不在家住了,其当时去庞某甲娘家长葛市董村镇**找庞某甲时,没有见到人,然后其就走了,至今也没有再见过庞某甲,平时也没有联系过,没有在经济上给予庞某甲过补偿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2011年至今,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抚养其患精神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庞某甲,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何 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尉氏县洧川镇**村八组,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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