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街**号*号,太原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 2019年4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期审理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银行太原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位于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小区沿街写字楼租房合同到期,从该写字楼搬离。**银行雇佣搬运工人在对消防设施七氟丙烷气体贮瓶(以下简称消防气瓶)搬运过程中,一个消防气瓶因碰撞,高压气体泄露使气瓶产生反作用力,飞起将一名搬运工人脚部砸伤,其余工人拒绝搬运剩余消防气瓶,后剩余消防气瓶一直遗留在该写字楼内。2019年4月28日,**小区物业太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搬至该写字楼进行办公,**公司**温某某雇佣搬运工人对写字楼内遗存消防气瓶进行搬离,在将消防气瓶搬至车上时,一个消防气瓶因碰撞高压气体再次泄漏,消防气瓶因反作用力飞起,砸碎写字楼外墙玻璃、挂砖,小区门口路面被砸出大坑,工人拒绝对消防气瓶进行搬运。4月29日,温丽乡委托张某某联系专业人士对消防气瓶进行处理,张某某邀请经过专业培训,且有消防经销维修资格的被告人杜某某前来帮忙,杜某某在不了解该消防气瓶性质及操作方法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打开消防气瓶气阀排气,致使高压气体泄漏,消防气瓶飞起砸中现场的仁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的头部,后被害人王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大队认定,该消防气瓶属于固定消防设施,不属于消防器材,也非普通灭火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不了解消防设施七氟丙烷气瓶的性质及操作方法的情况下,在作业中违规操作,对消防气瓶进行排气,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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