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金融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街**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G1-72其开设的“安普网络秋叶原”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网络用品配件等物。2019年10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安普网络秋叶原”店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COMMSCOPE”“NETCONNECT”等注册商标的网络用品配件等物。经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上述网络用品配件等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商标权利人人民币12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情况。
2.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投诉举报材料、授权委托书、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驰名商标批复、商标档案、营业执照、委托书、鉴定声明等证据证实,本案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均已注册,商标权利人未授权被告人杜某某销售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本案查获的网络用品配件等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
3.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
6.证人金某某、苗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实施了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对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薛博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86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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