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9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城内**街**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以常熟市**街道**路**号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街道**区**号**楼为仓库,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3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NIKE”、“Adidas”、“Champion”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460件,价值人民币共计32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NIKE”、“Adidas”、“Champion”等注册商标的服装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
3.证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清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代理检察员:李雪雅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光盘共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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