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115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6年间伙同某某某等人(已判决),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快递方式向位于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等地的赵某(已判决)等人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销售额达人民币十余万元。经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纯中药减肥胶囊”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自行向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目无国法,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龙
代理检察员: 练泰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