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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侵占林地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6号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住吉林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09年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批复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抚松县**镇**电站大坝上游右侧位置占用林地(防护林、商品林)开垦参地。

经抚松县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杜某某非法侵占林地位于**镇林场施业区2林班3、2小班,非法侵占林地种类为防护林、商品林,非法侵占林地面积0.9公顷,其中防护林0.436公顷,商品林0.464公顷,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水土流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刘某甲、某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抚松县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报告;

(五)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没有合法批复手续,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致使0.9公顷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鲍欣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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