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现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位于清徐县乔武村**包装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程某甲(已判决)及法人程某乙(已判决)在无任何生产“现代牧业纯牛奶”、“金典纯牛奶”等乳制品包装的资质及授权的情况下,大量承揽印制注册商标“现代牧业纯牛奶”、“金典纯牛奶”等乳制品的外包装业务,由于技术能力缺陷**包装有限公司无法印制“现代牧业纯牛奶”包装(规格1*12包/盒),程某甲以每个包装5.5元的价格(承揽价格)多次委托被告人杜某某生产制造“现代牧业纯牛奶”包装,并由程某乙提供“现代牧业纯牛奶”包装样品。被告人杜某某在无任何生产“现代牧业纯牛奶”乳制品包装的资质及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现代牧业纯牛奶”包装样品进行设计,共印制“现代牧业纯牛奶”乳制品包装一万多盒,价值人民币93800元。
经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从未授权山西省文水县**镇的任何企业与个人(包括被告人杜某某,身份证号:1423221953********)生产、印刷与我公司有关的任何包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陈述;4.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40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