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杜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赣州市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大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余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承租了位于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大水山176.5亩山场。2016年12月15日杜某某、李某甲以出山场为股份,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刘某某、许某某等人以出资金为股份共同签订了《开发果园合作协议》,合伙在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丫叉窝山场开发果园种植果树,并约定由杜某某办理开发果园需要的一切手续。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某、周某某开挖机在潭口镇坳上村丫叉窝山场开挖条带,种植果树。
经赣州市大余县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场开挖破坏林地面积22.8亩(折1.52公顷),破坏林地的表土植被和腐殖质层全部铲除,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林地土壤肥力下降,该地段水土流失。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主动上交植被恢复费152000元。
2019年7月4日,赣州市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杜某某依法传唤至潭口派出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现场的遥感影像图;5.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11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华北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共2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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