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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住洛阳市老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1999年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街**园**栋**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上网追逃),股东井某某(上网追逃),**部经理李某乙(已起诉)。2014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李某甲变更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已起诉),股东由井某某更名为牛某某,幕后老板张某某(已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另案处理)。2014年11月26日,公司股东由李某丙和牛某某变更为李某丙和被告人杜某某,并由杜某某任陕西金财投资管理公司经理。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由张某某介绍在担任陕西金财投资管理公司股东及公司经理,在此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给群众许诺10%至15%的高息回报,和受害群众签订共同出资合同书,出具借据,借款期限为一月至一年不等,经审计,自2012年10月份成立至2015年7月陕西金财投资管理公司共向社会五十三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投资金额10103000元,已兑付本金金额为6901000元,已利息金额为732641元,尚欠集资参与人员金额为2469359元。杜某某在陕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该公司的正常运转及日常事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陕西金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单、推介会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在一定期限内以高利息、高回报给付回报,在其任职期间内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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