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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金融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大专文化,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业务员。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案发,覃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先后在四川成都、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设立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及**北京**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时代公司),并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业务区域,先后成立了数十家****公司“**网”平台,以承诺年化收益6%-12.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拨打电话等方式在****公司“**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4年,阮某某(另案处理)受覃某某指使和安排,在崇明设立了**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2014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进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利用该公司门店及“**网”平台,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电子合同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及审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人民币7645181元。

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等身份信息情况。

2、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扣押了相关钱款的情况。

4、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档案机读材料等,证实**融信公司、**翼时代公司及第三分公司的设立情况及经营范围等。

5、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阮某某等证言,证实**融信公司、**翼时代公司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线下门店及线上“**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6、证人施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证言及出借人信息登记表、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第三分公司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线下门店及线上“**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

7、上海中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涉案数额等事实。

8、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为:1391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1册(已移送法院)。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社会调查函1份。

6、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已移送法院)。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险;

(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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