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镇**村**街**号。2016年8月2日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伍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后经两次经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自2013年开始,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村、**村、**村等地以及**镇、**镇、**乡、**街道等地赌场上放账,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40.50万元。王某甲(另案处理)、施某某(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为合伙放账人,所得利息与曹某某进行分成。其中,杜某某个人获利4万元左右。
二、非法拘禁
2016年6月3日20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杜某某为索取非法赌博债务,将被害人周某甲约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小区附近的“**”会所,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周某甲人身自由。后杜某某在陈某某的指使下,伙同梅某某(另案处理)将周某甲带至金华江北火车站附近**投资公司内,期间采用殴打、罚跪等方式继续拘禁周某甲,逼迫周某甲还钱,直至次日凌晨4、5时才让周某甲离开,整个拘禁时间长达8个小时左右。期间周某甲向妻子求助,其妻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周某甲因害怕不敢向民警如实陈述被殴打、拘禁的事实,后民警离开。
三、寻衅滋事
1.2013年9月16日,曹某某纠集王某甲、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金华市金东区**镇**饭店向黄某乙明催讨赌债,期间采取拳打脚踢、用椅子砸等方式逼迫黄某乙明还债,造成黄某乙明右额部头皮血肿。
2.2014年2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与周某乙、张某某等人在**镇**肥牛火锅店吃饭,期间因敬酒问题杜某某与周某乙发生争吵,杜某某拿起啤酒瓶砸向某某某乙,但未砸中,后去厨房拿了菜刀意图砍人被夺下,之后再次去厨房拿了菜刀意图砍人,被害人张某某上前制止过程中手掌被杜某某砍伤。2018年7月,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3.2015年的一天下午,曹某某纠集黄某甲、倪某某、被告人杜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在金华市金东区**学校路边与宋某某商量还债事宜,期间邢某某无故殴打宋某某巴掌一个。
4.2015年6月,曹某某、梅某某纠集施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黄某甲等人在金华市金东区**寺前村向汪某某催讨赌债,期间邢某某使用电警棍电击汪某某,迫使汪某某归还赌债至少人民币1万元。
5.2016年6月1日,张某某与金华市婺城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朱某某因使用今飞小区内乒乓球桌一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其外甥王某丙(另案处理)。6月2日,王某丙纠集被告人杜某某、梅某某、邢某某等人前往今飞小区。到达今飞小区后,王某丙要求朱某某向张某某道歉,朱某某答应道歉并与王某丙等人一起找到张某某,张某某看到朱某某后就开始辱骂,两人发生争吵,此时王某丙即上前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后杜某某、梅某某、邢某某等人也对朱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王某丙对朱某某进行赔偿。
6.2016年夏季的一天,王某甲、曹某某纠集施某某、黄某甲、徐某某、刘某甲、王某乙、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到金华市金东区**镇一棋牌室内向刘某乙(绰号“一刀”、“背刀”、“快刀”)催讨赌债,期间王某甲采取殴打的方式逼迫刘某乙还债。
7.2016年6月15日晚,曹某某纠集施某某、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徐某某、王某乙、刘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金华市金东区**镇**饭店郑某某婚礼现场向其父郑有生催讨赌债。期间曹某某采取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迫使郑有生还债,致使混乱现场秩序混乱,宾客离场,婚礼中止。后郑某某被迫将礼金人民币1.5万元交予曹某某为其父还款。
被告人杜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复印件等;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5.证人林某某、钱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周某甲、黄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给参赌者提供赌资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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