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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19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3时许,因王某甲没有按期归还借款,王某乙(另案处理)将王某甲拉到其在隆尧县柳行一个养殖场的职工宿舍内,手下工人被告人杜某某、“二小”(另案处理)对王某甲实施殴打、辱骂、侮辱,逼迫其还款,直至当晚22时多,王某甲父亲还款大部并将车抵押给王某乙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武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补勘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书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在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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