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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乌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存储爆炸物罪, 2020年8月22日被乌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六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告人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另案处理)将一把口径枪及四盒口径枪子弹交给杜某某,让其帮助打石羊,被告人将该枪及子弹存放在其位于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同年11月份,因自己羊盘倒回山前,将该口径枪及20发子弹交给了在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居住的被告人六某某处,让被告人六某某保管。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查办案件到杜某某家里向被告人杜某某核实该枪时,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了非法持枪的事实,公安人员在杜某某家里搜查出非军用子弹251发,随后,被告人杜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到了六某某家里,公安人员在杜某某家后面山沟里将被告人六某某藏匿的枪支予以扣押。

二、被告人六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六某某继承其爷爷位于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草场及房屋后,在2016年对房屋进行翻修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爷爷修路时遗留下的炸药,被告人六某某将旧房推到重盖后,将该炸药存放到了新建厨房的柜子上面,一直未上缴,2020年8月21日乌拉特后旗民警在查办杜某某、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对六某某家搜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六某某厨房柜子上面存放的疑似炸药并进行扣押。

经内蒙古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属于非军用枪支。杜某某非法持有的子弹属于非军用子弹,被告人六某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检出铵离子、硝酸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弹药、爆炸物;2.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子弹251发,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六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26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六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六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光

检察官助理:坦胡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六某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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