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在丘北县**乡**街上经营门窗店时,并在**种植三七,其为了方便守三七与不知名男子以3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2019年7月31日10时许,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正在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在丘北县锦屏镇上寨新村杜某某经营的“华存门窗店”内查获一支射钉枪及射钉弹23发、钢珠39颗、铁砂198.73克。经鉴定,查获的改制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丘北县公安局扣押杜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射钉弹23发、钢珠39颗、铁砂198.73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丘北县公安局没收凭证。
3.证人证言:谭某某的证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查获的射钉枪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现场、物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经鉴定为管制枪支,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838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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