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受周某某(已判刑)邀约一起到经开区猎狗,离开途中杜某某被群众现场挡获。2019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在杜某某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家中搜查发现枪支一支,为杜某某所有且杜某某无合法持枪证。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4、鉴定意见: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等;5、证人宋某某等4人的证言;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宣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1083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2卷; 

      3.涉案枪支等暂存于永兴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