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喀喇沁旗小牛群镇杨树沟路边草丛中拾得改装火药枪一支,其后杜某某数次持枪到王爷府镇兴隆村山上打鸟使用,2019年4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民警在执勤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段某某、杜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犯罪现场指认笔录和搜查笔录;5.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志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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