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杜某某连续三天在谢家集区望峰岗镇耿皇村淮河旁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密眼地笼网在该区域内捕捞水产品以供自己食用和出售。2020年8月27日6时30分许,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民警会同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杜某某捕捞并准备用来出售的虾约1.5公斤,地笼网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杜某某捕捞使用的地笼网、扣押捕捞的水产品;
2. 淮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出具的关于禁用渔具认定、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捕捞区域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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