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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59********,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高中文化,现任江西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安义县**镇**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8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以每立方米18000元至22000元的价格,在安义县城自家别墅后院等处所,分多次非法收购叶某某(已判刑)在靖安县**乡**组一带山林向他人收购或者自行采伐后再出售的红豆杉原木。根据被告人杜某某供述的藏匿地点,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在安义县城城郊朱某某家别墅内查获12根疑似红豆杉原木、于2020年1月3日在安义县**镇**村**组**别墅内查获25根疑似红豆杉原木。经鉴定,上述37根疑似红豆杉原木中,36根原木的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共计6.70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红豆杉原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靖森公(刑)鉴意字[2019]第0038号鉴定意见书、靖林鉴意字[2020]第701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原木,立木蓄积6.701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莉萍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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