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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孔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在单县**镇**庄**村村北的农田里,利用诱鸟器(音乐)、粘网等禁用工具,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捉野生鹌鹑22只。经单县林业局鉴定,杜某某等人抓捕的鹌鹑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种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单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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