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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种植毒原植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省**市**区,住**市**区**乡**村委会**村***号。其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市**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许,**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市**区**乡**村委会**村***号杜某某家门前菜地里查获被告人杜某某种植在该菜地里的疑似毒品原植物637株,经**市土壤肥料工作站鉴定,被告人杜某某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开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开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杜开富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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