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3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3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单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4时许,单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在**镇**坊**村**村,发现被告人杜某甲在其自家院地头非法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现场铲除,经清点,杜某甲种植的罂粟共80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对幼苗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