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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经营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乡,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上6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收购卷烟,随后由刘某某在薛家湾开往丰镇市的大巴车上将给被告人杜某某购买的卷烟托运往山西省大同市进行销售,在丰镇市高速路口被丰镇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涉案卷烟共4个品种,合计189条,其中:中华(软)75条,中华(硬)6条,砖石(荷花)6条,南京(炫赫门)102条。涉案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鉴定:189条香烟为真品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为7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移送财物清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丰镇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转帐详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委托书及鉴别检验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对刘某某进行的辨认,系为其托运、收购香烟的人;韩某某、王某某对刘某某进行的辨认,系往丰镇市托运两箱货物的人。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杜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被查获时的视频光盘1张,辨认光盘1张,询问其他涉案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卷烟,价值为734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3524****。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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