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高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住钟祥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钟祥市旧口、柴湖、石牌、九里等多个乡镇卷烟经营户中收购香烟,然后批量销售给钟祥市石牌镇杨某某和钟祥市郢中镇徐某某。杜某某销售53个品种卷烟1241条,价值19.0667万元,从中赚取差价1200元。2020年5月13日,钟祥市烟草专卖局从杜某某仓库中查获杜某某还未销售的26个品种卷烟214条,价值3.6465万元。经鉴定,杜某某非法经营卷烟价值共计22.71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卷烟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钟祥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销售记录单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图、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手机银行短信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卷烟照片、现场照片、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宁某某等70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6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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