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02时2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BS0****小型轿车,经过广东省普宁市环市东路与流沙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杜某某驾驶粤BS0****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81.9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碟一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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