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村**号,现住邹平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杜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在邹平市黄山街道**村姚某某经营的“**”汽修厂内吃饭喝酒。21时许吃完饭准备离开时,杜某某从刘某某后面将其抱起闹玩,未站稳二人摔倒在地。刘某某、张某某遂与杜某某厮打在一起,后被劝开。杜某某从姚某某办公室门口的菜厨上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某、刘某某身上乱砍,致张某某下颌及下颌下7.5cm创口、颈部有3.5cm创口,致刘某某左肩胛及上臂后侧11.5cm条状创口。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刘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报警,2020年3月8日,杜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杜某某赔偿张某某、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一把、套筒一套;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某某电子档案、到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姚某某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防震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邹平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