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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9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9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胜丰镇胜丰村**屯杜某丁家门口,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到一起,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先后共对刘某某殴打两次,将刘某某面部及鼻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鼻部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杜某丁、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被告人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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