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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滥发林木)(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1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金寨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4********,汉族,小文化学,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乙与杜某甲相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农历四月份由杜某甲将杜某乙家“香炉尖”山场内的杉树采伐,锯断成原木后扛运下山。杜某甲将其中一部分原木以300元价格出售给**乡**村民郑某某,将另一部分制作成成品棺材并出售,非法获利约14000元。经金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杜某甲、杜某乙采伐“香炉尖”山场杉树74棵,立木蓄积共计20.3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继苍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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