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3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被告人杜某乙于2017年12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于2018年7月11日止。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前山***园**期*栋*单元***房的被害人李某某住家,用工具打开铁门的门锁,将木门踢开,入户盗窃得人民币1000元、澳门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 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2册;
3.涉案光盘1张;
4.涉案人民币2090元、纪念币(有东风HONDA江门金乐字样)1块、白绿色玉石1块现扣押于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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