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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等串通投标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系陕西**人兼**。2006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4日经减刑释放,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2019年12月26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层**号,系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部**。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号**楼**室,系陕西省林业厅法规科技处**科员。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镇**村**队**号,系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桥**号,系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系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乡**路**号,系陕西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路**号,系陕西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院,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路**组,系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秦岭国家植物园聘请招标代理公司西安凌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凌辉公司)对秦岭国家植物园田峪河湿地公园景观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856.1488万元。秦岭植物园一方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在招标前暗示凌辉公司**潘某某让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终南公司)中标,终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杜某甲在参与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期间,亦为了确保其公司中标该项目,先后联系西安市富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富饶公司)、陕西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鸿浩公司)、陕西睿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睿哲公司)、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舜业公司),配合终南公司共同参与串标、围标活动,杜某甲让其儿子杜某乙负责联系了上述4公司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葛某某、陈某某、石秋会、杨某甲,由终南公司提供投标文件,并负责报名及购买标书工作,由杜某甲使用其妻王某乙的银行卡(卡号:62220237000******),一次性向凌辉公司账户代替上述4家公司各缴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含本公司的保证金共计50万元,终南公司替上述4家公司办理了所有投标手续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凌辉公司组织开标工作,经凌辉公司聘请的相关专家对上述五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议标后,终南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价为2852.69万元,开标后由终南公司代交的50万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退回到王某乙的银行卡。该工程项目已经由终南公司按工程要求施工完毕。

2018年8月份,秦岭国家植物园聘请招标代理公司亿诚公司对秦岭国家植物园生态旅游基础设施2.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秦岭国家植物园垃圾回收基础设施及采购项目、秦岭国家植物园就地区民俗工程施工项目三个项目进行招标,三个项目招标控制价分别为680万元、1500.34万元、4242.2万元,三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分别为3万元、3万元、5万元,购买标书及报名费800元,开标时间分别是8月21日和22日。终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杜某甲在参与该三个工程项目招投标期间,为了确保终南公司中标该项目,先后联系舜业公司、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楼强公司)、陕西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宽宏公司)三家公司,配合终南公司参与串标、围标活动,杜某甲让其儿子杜某丙联系了上述三家公司负责招投标的人员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由终南公司提供投标文件,并负责报名及购买标书,安排杜某丙的三名同学代表三个公司在垃圾回收基础设施及采购项目担任投标代理人参与投标工作。同时,杜某甲利用其儿媳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卡号:62284502160******)将投标保证金11万元分别转给舜业公司、楼强公司、宽宏公司的账户或个人账户,共计33万元,再由这三家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亿诚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亿诚公司)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经亿诚公司聘请的相关专家对上述四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议标后,最终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这三个项目,中标价分别650.7万元、1500.34万元、4242.2万。开标后,参与围标的每个公司所交纳的11万保证金全部原路退回围标公司,由三个公司再退回给宋某某账户。因国家对秦岭实施保护开发,现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但该项目资金已支付给终南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及管理制度、招投标文件、转账票据、银行对账单、会议纪要、省林业局文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证人席某某、柯某某、崔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杨某乙、文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宋某某、许某某、某某某、谢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同案犯石秋会、倪勇、陶琳、秦韵婷等人的供述;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杜某甲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杜某甲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杜某丙、杜某乙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潘某某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杜某乙、杜某丙、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张某乙、曹某某、葛某某、王某甲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260****)

2.侦查卷4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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