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0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零八十元;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6年12月21日被减刑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曲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与方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办理了莱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莱州**物流有限公司、莱州**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曲某某利用方某某提前办理出的公司印章、法人印章等办理了一套莱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营业执照及该套对公账户的全套资料(包括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单位结算卡、U盾等)出售给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15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杜某乙在曲某某的介绍下联系方某某,杜某乙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将身份证照片提供给方某某。方某某以杜某乙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莱州**物流有限公司、莱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莱州**机械有限公司,后杜某乙利用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出三个对公账户,并将三个公司营业执照及三个对公账户的全套资料出售给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25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甲在曲某某的介绍下联系方某某,杜某甲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将身份证照片提供给方某某。方某某以杜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莱州**物流有限公司、莱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莱州**机械有限公司,后杜某甲利用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出三个对公账户,并将三个公司营业执照及三个对公账户的全套资料出售给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乙被抓获归案,杜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曲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杜某乙、杜某甲已自愿缴纳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印章等物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搜查、辨认笔录;同案人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曲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曲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乙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曲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杜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雁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曲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印章等物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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