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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等二人妨害公务)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6日13时许,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刘店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崔某某、解某某等人,接到开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依据开封市祥符区新型冠状病毒指挥部下达的相关文件,来到开封市祥符区**乡**村被告人杜某甲(武汉务工返乡人员)家中,对杜某甲所驾驶的鄂A*****小型汽车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杜某甲拒不配合,并且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随后推搡殴打工作人员,并抢夺工作人员崔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造成崔某某右手拇指受伤,杜某甲将执法记录仪夺走后拒不归还工作人员。被告人杜某乙看到后,抢夺工作人员解某某拍摄现场视频的手机,并与工作人员进行撕扯,阻碍工作人员执法。随后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被增援的**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孙某某、某丙等五人证言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频资料:现场视频证实了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乙拘役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检察官助理:张雅静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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