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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等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杜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9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杜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晚,萧县杜楼镇居民杜某丙在萧县杜楼镇浩阳浴池打老虎机,后被告人杜某乙想打老虎机让杜某丙离开,被拒绝,杜某乙等人对杜某丙进行殴打致其右眼和鼻部受伤。萧县杜楼镇居民吴某甲拉架,被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等人殴打,后被拉开。被害人吴某甲因此喝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挽回生命。经鉴定,被害人杜某丙右眼、鼻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杜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在徐州火车站广场被江苏省徐州市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

被告人杜某乙于2019年9月19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杜某丁、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丙、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自杀,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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