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曾用名杜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杜某乙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6时许,经密谋,被告人杜某丁驾驶其本人名下的粤E48****小汽车搭载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案犯张某甲(在逃)从佛山市**区出发前往肇庆市**区实施扒窃行为,四人到达**区**城内物色扒窃目标时,遇见同样在寻找扒窃目标的案犯张某乙、王某某(均在逃)。当天7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在肇庆市**区**城**店发现被害人史某某的左后裤袋有现金,遂紧贴上去意图扒窃,被告人杜某乙、案犯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立即上前站立在被害人史某某身后掩护,被告人杜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窃取史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后五人逃离现场,后在被告人杜某丁驾驶的小汽车上分赃,其中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案犯张某甲各分得人民币500元,案犯张某乙、王某某各自分得人民币450元。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民警黄某某等2人在佛山市三水区**大道中抓获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E48****汽车、镊子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丁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陆张、散件办案说明贰份、散件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壹张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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