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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杜某乙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单位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小区****单元**,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杜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路**座**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7日,案外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为帮助王某某逃避刑事责任,其母亲方某某将王某某醉驾的情况告诉丈夫魏某某(王某某的继父),魏某某知道自己的战友杜某丙的儿子杜某甲在**单位当驾驶员,便找杜某丙帮忙,杜某丙将情况告知杜某甲后,杜某甲向其朋友杜某乙打听能办理王某某醉驾一事,杜某乙称可以帮忙“调整缩短刑期”,但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随后杜某甲向魏某某、方某某夫妇收取12万元现金,将其中4万元现金交给杜某乙让其办理王某某醉驾一事,杜某乙在收到4万元钱后,将其中2万元钱给了其朋友白某某,在杜某乙告诉白某某需要办理王某某醉驾“调整、缩短刑期”一事后,白某某告知杜某乙自己没有能力办此事,并将2万元钱退还给杜某乙。2018年10月,魏某某、方某某夫妇感觉此事办不成便向杜某甲索要钱款。2019年6月,杜某甲的父亲杜某丙在其修理店内退回6万元,2019年12月24日王某某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2020年5月,杜某甲及其父亲共退还了7万元,杜某乙共退还了2万元,剩余3万元至案发时尚未退还。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乙的母亲向魏某某、方某某夫妇退还2万元。

2020年4月15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杜某乙和朋友在**路**小区门店吃饭饮酒,当日凌晨0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乙驾驶新N·*****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小区行驶至**路**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杜某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荣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0月28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025****

  2.被告人杜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940****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4.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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