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会师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在会宁县**乡合伙开办醋厂。2015年3月,杜某甲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4万元用于醋厂经营。几天后,二人口头约定刘某某入伙该醋厂,参与经营管理,期间,刘某某为醋厂支付部分款项。同年4月25日,刘某某以4.539万元为自己购买一辆长安面包车。同年5月6日,冯某某驾驶该车载刘某某等人到靖远县笠山逛庙会,期间,遇见杜某甲、王某丙等人。返回途中,杜某甲拦停刘某某车辆,拽其下车,辱骂、殴打刘某某。后杜某甲驾驶刘某某的车辆,载刘某某、王某丙返回醋厂,杜某甲写好该车辆归醋厂所有的协议,指使王某甲威胁、殴打刘某某,迫使其在协议上签字,杜某甲索要购车手续,刘某某拒不出具,致使该车至今尚未入户办理牌照。
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杜某甲谎称刘某某的车辆系自己所有,以该车辆质押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两、三月。杜某甲至今尚未还款,质押车辆被侦查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车辆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威胁、殴打被害人,迫使其签订自己的车辆归醋厂所有的协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谎称质押车辆系自己所有,向被害人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尉霞琴
2020年7月6日
附件:
被告人杜某甲、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3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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