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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田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9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两被告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载着被告人田某某从佛山市三水区出发,于当晚相继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镇**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以砸烂小汽车玻璃的方式入车盗窃,具体如下:

1. 18时许,二人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旁高架桥底,砸烂被害人杜某乙停在该处的粤E5****小汽车左后玻璃(经鉴定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438元),因车内无财物盗窃未果。

2.19时许,二人来到**镇**大酒店停车场,砸烂被害人韦某某停在该处的粤S1****小汽车副驾驶位置玻璃(经鉴定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566元),盗走车内港币2300元。

3.20时许,二人来到南海区**镇**酒店停车场,砸烂被害人姚某某停在该处的粤E0****小汽车右后车窗玻璃(经鉴定损坏价值为人民币885元),盗走车内人民币4000元。

4.21时许,二人来到**路**汽配城**停车场,由田某某砸烂被害人梁某某停在该处的粤Y4****小汽车左后门侧围玻璃(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1192元),盗走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3000元和若干证件、银行卡。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田某某、杜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破窗器一个;2.书证: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杜某甲、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杜某甲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杜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 年5 月7 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田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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