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6********,汉族,**文化,**美容养生机构特级代理,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村**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77********,汉族,**文化,**美容养生机构特级代理,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 **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美容养生机构系以销售化妆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斑美拉代理资格,代理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引诱代理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被告人杜某甲于2017年3月份加入**美容养生机构,其支付了75万元签下代理合同并成为特级代理,从该公司一共进货了250套化妆产品,其通过微信销售产品并发展下线,其获利主要来自下线的批发差价和下线的业绩提成,其共计发展了下线4层34人。被告人谈某某于2017年6月份加入**拉美容养生机构,其支付了130万元签下代理合同并成为特级代理,从该公司一共进货了500套化妆产品,其通过微信销售产品并发展下线,其获利主要来自下线的批发差价和下线的业绩提成,其共计发展了下线5层44人。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杜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杜某甲、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下线关系网格图等书证;
2杜某乙、胡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谈某某以推销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代理资格,代理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引诱代理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的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谈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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