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107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城**工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城**工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城**工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城**工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城**工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杜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9时许,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科学城中建八局工地,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以其之前干活的D区工地有其他工人在施工为由,通知其工人被告人杜某乙、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赶到现场,与被害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并相互从现场捡钢管互砸,造成双方人员受伤。
经鉴定:史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史某乙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杜某甲、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同日被告人杜某乙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乙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语音摘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乙、史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乙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万琴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宿舍。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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