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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85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甲无证驾驶无号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原杭二中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独贵塔拉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独贵塔拉路由北向南行驶直行通过该路口的刘某某驾驶的陕K**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甲及无号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杜某乙受伤,杜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9日4时死亡的交通事故。杜某甲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杭锦旗交管大队认定,杜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杜某乙的家属自愿放弃了对杜某甲的民事追偿权,并对杜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自愿放弃赔偿款协议书、谅解书、杭锦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子胜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含视听资料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杭锦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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